鉴定中心为内蒙古森林公安局鉴定5起野生动物案件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05浏览次数:78

 

1.2009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为查明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委托我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作出种属及保护级别的鉴定并确定价值。我中心鉴定人员接到委托后即前往阿尔山市进行现场鉴定。经检验确认:2号为马鹿cervus elaphus的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产制品,案值260520元;4号为黑熊Selenarctos thibetanus或棕熊Ursus arctos的掌,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产制品,案值145290元;6号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Cervus nippon和二级保护动物马鹿cervus elaphus(亚成体),案值共1288800元;7号为草原雕Aquila nipalensis,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值6680元;8号为大鵟Buteo hemilasius,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值6680元;12号为梅花鹿Cervus nippon和马鹿Cervus elaphus的鹿茸角,案值115020元;14号为雪兔Lepus timidus,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值81830元;15号为黑琴鸡Lyrurus tetrix,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值577820元。
以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制品的总案值为2482640元。
1号为狼Canis lupus,3号为野猪Sus scrofa,5号为狍 Capreolus capreolus,9号为苍鹭Ardea cinerea,16号为雉鸡Phasianus colchicus,17号为斑翅山鹑Perdix dauuricae,此6种均属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2009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为查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委托我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作出种属及保护级别的鉴定并确定价值。我中心鉴定人员接到委托后即前往阿尔山市进行现场鉴定。
经检验确认:1号为黄羊Procapra gutturosa,4号为花尾榛鸡Tetrastes bonasia,5号为黑琴鸡Lyrurus tetrix,6号为红腹锦鸡Chrysolophus pictus,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此4类动物的总案值为1541410元。
2号为狗獾Meles meles,3号为雉鸡Phasianus colchicus,此二种属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32009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为查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委托我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作出种属及保护级别的鉴定并确定价值。我中心鉴定人员接到委托后即前往阿尔山市进行现场鉴定。
经检验确认7只鸟类死体为黑琴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值为23380元。
另7只鸟类死体为斑翅山鹑Perdix dauuricae,属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42009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为查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委托我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作出种属及保护级别的鉴定并确定价值。我中心鉴定人员接到委托后即前往阿尔山市进行现场鉴定。
经检验确认共有2类为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即2只黄羊Procapra gutturosa,2只花尾榛鸡Tetrastes bonasia,此2类动物的总案值为8684元。
另有2类属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4只雉鸡Phasianus colchicus,4只石鸡Alectoris chukar
52009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为查明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委托我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作出种属及保护级别的鉴定并确定价值。我中心鉴定人员接到委托后即前往阿尔山市进行现场鉴定。
经检验确认有2类为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即2只黄羊Procapra gutturosa,2只花尾榛鸡Tetrastes bonasia,此2类动物的总案值为8684元。
另有2类属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4只雉鸡Phasianus colchicus,4只石鸡Alectoris chuk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