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迄今为止查获的全国最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院院长岳彩领亲自担任审判长。该案共有25名涉案人员,这些涉案人员遍布全国10省23个市。
首批被检察机关公诉的张某等15名被告人利用腾讯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客运车辆等方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26只(条)。当天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等15人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分别判处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媒体记者等近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制日报》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15名被告人均是80后、90后年轻人,其中1人为在校大学生,1人为公交司机,2人为医院医生,还有私营业主、打工者、无业人员等,年龄最小的仅19岁。
在法庭调查环节,15名被告人均表示自己购买、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所以当庭全部认罪。第一被告人张某表示,“之所以知道贩卖这些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还依旧贩卖,就是为了一己私利。”
在举证、质证环节,法庭特别邀请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本案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猎隼、游隼、雀鹰、松雀鹰、草原雕、猕猴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网纹蟒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侯森林在法庭上表示,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全球数量有限;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在食物链中,动物的“吃”与“被吃”、数量的减少,都会造成上一级动物或下一级动物数量的减少,甚至死亡、灭绝,进而打破生态平衡,严重的情况还会造成生态失衡并难以恢复,从而造成整个物种或环境被破坏。生态价值还具有长期性和隐性的价值,往往这一代造成的损害要至下一代才能体现。

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购买了野生动物后,并没有将其杀害,而是将其作为宠物进行饲养的问题,侯森林表示,饲养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是不公平的,野生动物应当有野生动物的福利,如果野生动物是有思想的,它也不希望人类这样对待它。
“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了完善,尽管如此,野生动物走私等非法贸易依然猖獗,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加之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管理中的漏洞、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严重、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野生动物在贩卖、运输、管理中死亡等因素,也加速了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侯森林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韩某、黄某、王某、高某、王某某、邓某、田某、王某义利用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的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经鉴定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五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二只、雀鹰二只、大鵟一只、松雀鹰一只、游隼一只、猕猴一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一条。
其中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金雕五只、网纹蟒一条,并将其中金雕二只、大鵟一只非法运输、出售;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五只;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三只、非法收购、出售猎隼一只、猕猴一只;被告人韩某非法收购金雕一只、非法运输金雕一只;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网纹蟒一条、雀鹰二只、松雀鹰一只、游隼一只,并将网纹蟒非法出售;被告人高某非法猎捕猎隼一只、非法收购猎隼一只;被告人王某非法运输、出售金雕一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金雕一只;被告人田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隼一只;被告人王某义非法运输、出售猎隼一只;被告人邓某非法收购大鵟一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韩某、黄某、王某、高某、刘某、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违反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分别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中张某、李某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王某、韩某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田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的行为黄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刘某、王某义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许某、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十五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当庭对该案1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某、第二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被告人王某、韩某情节严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黄某、王某、高某、刘某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年;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据该案审判长、主审法官岳彩领介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如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金雕五只、网纹蟒一条,并将其中2只金雕、1只大鵟非法运输、出售。”岳彩领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2只金雕即为“情节严重”、4 只金雕为“情节特别严重”,因而被告人张某仅涉及非法收购金雕的犯罪事实已足以处十年以上刑罚。

